1.什么是突出普遍价值?
突出普遍价值指文化和/或自然价值之罕见超越了国家界限,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大意义。因此,该项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
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i) 代表人类创造精神的杰作;
(ii) 体现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重要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 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iii) 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 是一种建筑、建筑群、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v) 是传统人类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扭转的变化的影响而脆弱易损;
(vi) 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vii) 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
(viii) 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地质发展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
(ix) 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
(x) 是生物多样性原地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或保护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2. 世界遗产的类型
a “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碑雕和壁画、考古元素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特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整体和谐或与所处景观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的或相互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以及考古发掘所在地。
对应的突出普遍价值标准为:(i)、(ii)、(iii)、(iv)、(v)、(vi)?
b “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对应的突出普遍价值标准为:(viii)、(ix)、(vii)、(x)
c “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世界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财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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