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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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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宁工业区,毗邻浙江省丽水市区行政中心,规划面积2.35平方公里,以发展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一、二类技术密集型工业企业为主,设立科技产业、微电机、制笔、皮革羽绒服装、食品等园区。以下内容为丽水经济开发区天宁工业区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经开200219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天宁工业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天宁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宁工业区城市规划管理区域范围依照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天宁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如下:

      (一)天宁工业区规划范围:北东以北外环路为界,南至南阳街,西至紫金路,总用地约2.35平方公里,包括天宁寺、九里、凉塘、长岗背、冷水等五个行政村。

      (二)天宁工业区各园区建设,根据相近行业集中布置的原则,相近行业集中进入相应园区块。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工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   第三章 规划技术控制

      第六条 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建筑:

      (一)天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性质、红线宽度、建筑退让等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执行。

      (二)天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的紫金路、寿宁路、凉塘路、东地路、城北路、人民路等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建筑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出入口、建筑退让等规划控制要求,严格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在城市道路上空建造构筑物时,城市干道通车净空高度不少于5米,其它机动车道不少于4.5米,北外环路、丽阳路按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执行。过境公路在规划范围内的部分应按城市道路标准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地

      (一)天宁工业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的所有工业项目必须按项目性质集中安排在相应的工业园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与规划性质不符合的工业项目。

      (二)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绿地率不得低于25%,容积率控制在0.8—1.4范围内(以上按征地红线计算)。具体项目的指标要求由管委会按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在审批时确定。

      (三)工业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外墙的装饰材料应以涂料、石材、金属材料为主,不得采用瓷砖、马赛克、釉面砖、琉璃瓦。建筑色彩应以淡色调为主。

      (四)天宁工业区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街景立面设计方案(包括围墙、门卫等临街附属建筑),空调外机和落水管应结合建筑立面作隐蔽性设计,不得直接外露在外墙面上,街景上面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条街道景观的整体美观。

      (五)工业项目不得设置临街营业房,沿道路不得设置自行车棚,汽车库、水塔等零星建筑。

      (六)天宁工业区内厂房应以标准厂房为主。厂区内不得建造别墅和成套住宅及职工集体宿舍。企业办公用房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为贯彻工业区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各企业一般不独立建造职工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

      (七)厂区出入口设置必须符合有关交通道路规范要求。城市道路两侧,每个建设项目在同一条道路上一般只允许开设一个出入口。

      (八)工业项目沿路、沿河一律采用全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米,沿河围墙应与河岸砌筑相协调,由企业按规划要求统一设计建设。原则上一个工业园区的厂房建筑色彩应基本统一,通透式围墙应一致。不同园区之间厂房建筑色彩及通透式围地应有区别。

      (九)工业项目的环保、市政、绿化等内部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第八条 建筑使用功能

      任何建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同地使用性质和建筑使用性质的,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房产证件、门牌证等相关手续;并依法子以处罚。

      第九条 临时建筑

      (一)天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不得审批建造临时建筑(施工用房除外)。

      (二)原有临时建筑到期后不作保留,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作为违法建筑处理。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应提前一个月报管委会重新审批。

      第十条 建筑间距

      (一)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最少不得少于10米,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最小不得少于12米,按消防、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二)相邻地块的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让,各方负责退让本方建筑高度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先退让本方建筑应退间距(高层建筑另定),其余部分由后建者负责退让。

      (三)建筑间距的计算,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按规划道路中心线起算(单行线按机动车道对面边线起算)。建筑的南北向间距,建筑物南侧按外墙面起算,北侧按建筑主体最突出部分计算。

      (四)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按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执行。

      (五)沿城市高压架空线走廊建造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沿路沿河(渠道)绿化带控制的具体要求

      (一)绿地系统:沿北外环路和紫金路两侧各规划不少于2 0米宽绿化带;区内主干路 (20米以上含20米)两侧各规划不少于10米宽绿化带;沿河道(渠道)两侧各规划不少于8米宽绿化带;沿高压走廊规划不少于35米宽绿化带。

      (二)天宁工业区纳入控制性详规的其它支路(16米以下含16米及控制性详规中有明确的),道路及市政设施建政费用由管委会承担。土地由投资商征用。

      (三)天宁工业区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地采用地由建设单位征用,绿化带设计、种植费用由管委会统一承担,养护由管委会负责移交,允许计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建设项目围墙不得侵占道路两侧绿化带用地,与绿化控制线距离不少于2米。河道(渠道)的开挖砌筑工程由管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环保、卫主、劳动保护、消防、人防和其它规定:

      (一)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二)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

      (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按抗震规范设防。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如涉及河道线、地下矿藏、农田水利、文物古迹、古树等应先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五)人防设计和地质灾害处理措施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   第二章 规划报建管理

      第五条 天宁工业区的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集体研究、“一支笔”审签制度。

      (一)天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由管委会地政规划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管理。

      (二)天宁工业区范围内工业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报市城乡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审批管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或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委会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执行本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02年2月28日

  •   第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供地”原则。应先按控制性详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规划惩戒制度。在天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工业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建议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取消其1-2年在工业区内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供地惩戒制度。在天宁工业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单。必须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的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否则管委会将取消其优惠供地资格,按成本价计收上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预验收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做到“五到场”,即项目选址到场,放样和验线到场,基槽开挖后到场,多层建筑分层验线到场,主体及配套设施验收到场。凡符合天宁工业区规划要求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天宁工业区规划“五到场”跟踪管理审签表》上签章。建筑外墙色彩,必须按规划批准要求实施,建筑外墙色彩应先做样板块,经规划部门审验后方可全面施工。违反规定或配套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 建立规划公示及公众监督制度。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表明建设项目总平面、立面效果图及项目有关情况。鼓励公众监督规划建设执行情况,对未取得合法证照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行为,公众可以向管委会检举,情况属实的,管委会视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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