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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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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英语:Regional Emblem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代表香港的徽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模仿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内圆有一朵白色洋紫荆花,红色底色。外圈则为白底红字,写有繁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文HONG KONG。洋紫荆花是香港市花,代表香港。洋紫荆图案、花蕊以五颗星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上的五星相对应,寓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密不可分的关系。象征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红白两色,象征香港实践一国两制。整个区徽意思是指香港在祖国的环抱下,更加开花结果,繁荣昌盛。

  •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与含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区徽和区旗有相似之处。

      区徽组成: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和HONG KONG的标准字样。

      区徽形状:呈圆形

      区旗与区徽寓意相同:

      1、红旗代表祖国,白色紫荆花代表香港,红旗与紫荆花的组合寓意香港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将在祖国母亲的环抱中兴旺发达。

      2、花蕊上的五星象征香港同胞热爱祖国。

      3、旗。花采用两种不同的颜色,象征“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1

  •   制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制作说明

      一、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红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红色内圆及五星花蕊动态紫荆花图案所组成。

      二、位于徽面内圆中央的动态紫荆花图案为白色,由五片花瓣组成,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镶在其间。各片花瓣环绕徽面中心点顺时针均匀排列。紫荆花中心点位于徽面的中心点。

      三、文字区外圈位于红色环形窄边与红色内圆之间,为白底红字。外圈上方均匀排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外圈下方均匀排列着英文“香港”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之间分别镶有一颗红色五角星。五角星的一个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和五角星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

      四、徽面中红色的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红为其标准。

      五、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六、区徽徽面定位图

      1.环形窄边的宽度为区徽直径的1%。

      2.文字区外圈的宽度为区徽直径的1/10。

      3.紫荆花外辅助圆直径为区徽直径的6/10。

      4.中文字区夹角为220度。中文字高为文字区外圈宽度的7/10。

      5.英文字区夹角为80度。英文字高为文字区外圈宽度的6/10。

      6.五角星区夹角分别为30度。其外圆直径与紫荆花内五角星一致。

      七、区徽徽面中英文标准字样

  •   区徽的产生

      早在1965年,香港已经采用洋紫荆作为香港的市花,当时新成立的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荆为标志。1997年后使用的香港特区区旗区徽设计继续采纳了洋紫荆花的元素。

      香港地区受英国管治个半世纪后,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采纳洋紫荆花的元素作为区徽、区旗及硬币的设计图案。

      为了给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标志,1987年,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在报纸上公布后,分别从香港、台湾和内地征集到了7147幅图案。

      1990年2月16日,由全国九届人大代表,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河南省青年联合会常委员、河南省政协委员、开封市政协常委、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河南省美术家协会理事, 现任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北京多样达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总监[1] 的肖红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以34票对15票(1名委员请假),超过2/3的高票通过。

      

      本次会议评选出的区旗、区徽最佳的图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布。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特制定区旗、区徽的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 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 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1997年2月18日,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委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颁布实施。为规范区旗、区徽的生产制作、监督检验和使用提供了技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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